等级保护是网络运营者的法律义务

 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
第二十一条

 

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。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,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、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,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、篡改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

第五十九条

 

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,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;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,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。

《教育信息化2.0行动计划》
第二十一条

 

明确主要负责人为网络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,完善网络安全监督考核机制,将网络安全工作纳入对领导班子、干部的考核当中。全面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,深入开展网络安全监测预警,提高网络安全态势感知水平。